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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6000020180626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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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芦溪县源南乡龙泉村上山,县建设局汤桂明和罗南海的采沙场,下雨时泥沙流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库,毁坏山林,损坏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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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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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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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投诉人反映的“县建设局汤桂明和罗南海的采沙场”的问题不属实,经芦溪县住建局核查,全局干部职工中无汤桂明、罗南海二人。经查阅该采砂场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罗龙海,也非芦溪县住建局干部职工。
(二)关于投诉人反映的“下雨时泥沙流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库”的问题不属实,反映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库是指源南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燕塘水库”。该采砂场厂区雨水汇总处建设了雨水截流沟,厂区雨水汇入截流沟后经地下管道导入270立方米三级沉淀池中。经芦溪县水务局现场勘查,该采砂场不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采砂场周边雨水未流入水库。
(三)关于投诉人反映的“毁坏山林”的问题部分属实,该采砂场是新设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生产过程确实开垦了山林,但已办理林地占用和采矿许可手续,生产活动在核定范围内开采,在日常监管中未出现越界超深开采以及超面积占用林地行为。
(四)关于投诉人反映的“损坏公路”的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涉及的公路为乡道Y053高速挂线-上山,此公路于2009年改造完成,路面为水泥混泥土路面,宽度5.0米,路基宽6.0米。该采砂场的运输车辆经过该公路时会对公路造成一定损耗,且该公路至今已运行快十年,路面较为破损,亟待进行升级改造。
(五)现场调查发现该采砂场还存在的其他问题。
1、物料堆场部分砂石露天堆放。未建设车辆清洗平台。
2、未严格执行《江西省芦溪县龙泉建筑石料用硅质碎石矿(建筑用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未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3、未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完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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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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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措施:停产整改、行政处罚
(一)针对“物料堆场未覆盖、未建设车辆清洗平台”的问题,芦溪县环保局于2018年6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该采砂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采砂场于2018年8月15日前完善物料堆场密闭、遮盖、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污染,完成车辆清洗平台建设。并下达拟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二)针对“乡道Y053高速挂线-上山路面年久失修,亟待进行升级改造”的问题,芦溪县交通运输局将进一步争取申报道路改造计划、资金。
(三)针对“未严格执行《江西省芦溪县龙泉建筑石料用硅质碎石矿(建筑用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未达到预期治理效果”的问题,由芦溪县国土局依法责令该采石场落实矿山生态修复措施,限期于2018年9月15日前按治理方案完成复绿。
(四)针对“未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开采裸露区未进行覆盖及复绿”的问题,2018年6月28日,芦溪县水务局依法对该采石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整改:1、对排水沟进行硬化,在厂区外修建沉砂池一座;2、加强对已开采裸露区进行覆盖、植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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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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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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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6000020180626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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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反映安源区高坑镇,北科治金器材有限公司,无环保设施,排放刺鼻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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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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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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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北科公司因前期环保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提出了整改要求,随后该公司自行停产了一段时间,完善环保设施。但最近因业务需要,该公司在环保设施未建设完成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26日至27日期间,擅自重新起用了烘干房烘干模具,导致刺鼻气味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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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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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北科公司未完成整改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安源区环保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责令北科公司停产整治,验收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
2.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由安源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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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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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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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6000020180626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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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湘东区金源陶瓷有限公司,废气直排,存在粉尘污染,现在已经停产,督察组走后继续生产,污染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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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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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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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气直排,存在粉尘污染”的问题部分属实,其中“废气直排”不属实,“存在粉尘污染”属实。经调查,群众反映的废气直排问题,主要是该公司蜂窝陶瓷生产线臭气的问题。经查阅该公司2017年8月第三方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蜂窝陶瓷生产线窑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均符合《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5及其修改单标准;工艺废气取样口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2中标准值。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原料、固废堆场物料露天堆放,物料传输工序未密闭,厂区道路地面存在积尘,易产生扬尘,存在粉尘污染属实。湘东区环保局于6月29日对该公司年产1.2万吨中高铝球、衬砖生产线、1.2万吨电瓷生产线技改项目的窑炉、喷雾塔干燥废气进行了监测(结果待分析)。
2.“现在已经停产,督察组走后继续生产,污染仍然存在”的问题不属实。经调查,该公司电瓷生产线、中高铝球、衬砖生产线正在生产,蓄热式蜂窝陶瓷生产线因使用桐油产生臭气的问题,该公司于2018年4月将蓄热式蜂窝陶瓷生产线停产,目前正在对产品配方进行研发调配,在产品配方中不添加桐油。关于“督察组走后继续生产,污染仍然存在”的问题,湘东区环保局将加大对该公司的监管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3、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该公司未按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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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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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该公司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6月27日,湘东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金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于2018年7月2日前改正;并拟处以罚款贰万元。
2.针对该公司部分固废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的环境违法行为,湘东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18年7月2日前改正;并拟处以罚款壹万元。
3.由湘东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前,按要求完成初期雨水收集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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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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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6000020180626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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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湘东区下埔埔黄溪村,精锌化工有限公司,距离周边村庄仅300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为1000米,搬迁工作滞后,废气污染严重,造成周边儿童血铅超标,环评公众参与造假,很多公众个人问卷签字不是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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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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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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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众反映“距离周边村庄仅300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为1000米,搬迁工作滞后”问题属实。该截止目前,搬迁计划未付诸实施。
(二)群众反映“该公司废气污染严重”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2016年8月以前,该公司回转窑焙烧工序废气处理存在还不能稳定达标的问题,曾有过超标排放情况。对此,湘东区环保局曾先后4次对其超标行为进行过处罚。2016年8月以后该公司对废气治理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提标改造,改造后废气基本能稳定达标排放。查阅近两年来(2016年12月8日、2017年4月24日、2018年5月31日)萍乡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进行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铅尘均达标排放;查阅该公司委托第三方的《监测报告》(自2017年3月—2018年5月期间,频率为每月一次),显示该公司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铅尘也均能稳定达标排放。
(三)群众反映“该公司造成周边儿童血铅超标”问题,核实情况为:2018年6月6日,湘东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该公司周边范围约3000米内的14岁以下儿童血铅状况进行了一次血铅检测。共抽检251名儿童血样样本,检测结果显示,在251个血样样本中,只有3例血铅超标(3人中男童2名,女童1名,血铅最高值为121.46μg/L,超标0.2倍),超标率为1.2%,超标率远低于全国12.31%水平(《实用预防医学》2015年第2期刊登文献《我国儿童血铅水平现状及对策研究》中报道的全国平均12.31%值)。
(四)群众反映“环评公众参与造假,很多公众个人问卷签字不是本人”的问题。经查阅该公司2005年报批的《萍乡市精锌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氧化锌、3000吨一水硫酸锌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第十章公众参与章节,公众意见描述为:“本次公众参与共发放表格50份,收回50份,公众普遍认为该工程的建设将给下埠镇的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应尽快尽早上,但也有小部分居民担心项目建设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但环评报告书中无当时公众参与的个体调查表,市、区环保部门也已无资料可查。为获取公众参与的个体调查表,湘东区环保局于2018年6月7日、6月8日分别赴江西省环保厅、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查询,并电函项目环评编制单位—新余市工程设计研究所,但均因年数较久,档案遗失等原因,未能查寻到当时公众参与的个体调查表。因此,信访件中提到的“环评公众参与造假,很多公众个人问卷签字不是本人”的情况无法核实。后经走访当地部分村民,村民回忆当时大部分村民还是同意该项目建设,但也有少部分村民持反对意见。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此前(2018年5月18日),湘东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精锌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原料堆场未完全密闭,物料转运通道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原料输送皮带传送工序未封闭,产品装卸工序未密闭的问题,对此,湘东区环保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现该公司正在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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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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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该公司存在原料堆场未完全密闭、物料转运通道未采取防尘、抑尘、物料输送皮带传送工序未密闭、产品装卸工序未密闭的环境问题,由湘东区环保局加强对该公司停产整治期间的环境监管,督促该公司按要求整改到位,未完成整改,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2.根据《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行业规范条件要求,2018年9月底前,由湘东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萍乡市精锌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重新确定卫生防护距离。2018年年底前,由湘东区人民政府根据新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制定新的搬迁计划,确保2020年年底前搬迁到位。
3.从2018年7月起,由湘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对该公司周边3000米范围内14周岁以下的儿童进行血铅检查;每半年对该公司周边土壤进行一次检测;每季度对该公司周边地下水进行一次检测,确保该公司周边环境安全。
4. 湘东区纪委监委对精锌公司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敏感点搬迁工作未实施的单位和5名工作人员进行了问责:1.责令下埠镇政府作出书面检查;2.给予时任下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肖逢春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处理;3.给予下埠镇政府现任分管领导、正科级干部吴欣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4.由湘东区纪委给予时任下埠镇政府分管副镇长黎鼎党内警告处分;5.由下埠镇政府给予时任镇政府环保办公室主任刘萍政务警告处分;6.由湘东区监委给予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昱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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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已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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