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府发〔2018〕1号
湘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37项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
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峡山口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14项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的决定》(赣府发〔2017〕34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取消37项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的落实工作,凡已取消的证明材料,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其中法定材料改为由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或相关工作改为由审批部门组织实施。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探索先办理后核查的“告知承诺制”模式,先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然后再相应加强事后检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湘东区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目录(共37项)
湘东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