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承接国务院、省、市取消行政权力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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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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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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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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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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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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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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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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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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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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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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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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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土地登记办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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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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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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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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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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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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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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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90.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赣财综字〔1996〕10号,赣价费字〔1996〕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532号,赣计收费字〔2006〕573号)。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制定我省农机监理及农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6〕6号、赣财综字〔1996〕10号、赣农机字〔1996〕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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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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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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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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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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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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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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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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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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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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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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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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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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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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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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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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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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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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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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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商品溯源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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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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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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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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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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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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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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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酒类经营者违规销售散装酒和违规储运酒类商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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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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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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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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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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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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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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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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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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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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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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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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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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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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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国家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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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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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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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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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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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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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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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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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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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 5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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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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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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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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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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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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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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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十条第一款:“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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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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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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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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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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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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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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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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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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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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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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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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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收费标准未报当地工商机关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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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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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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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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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萍府字〔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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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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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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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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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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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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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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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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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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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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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对广告经营资格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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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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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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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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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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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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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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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分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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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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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赣府厅发〔2012〕26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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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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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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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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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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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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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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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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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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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萍府字〔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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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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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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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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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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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七、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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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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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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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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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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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港务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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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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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第一条。《江西省港口费收规则》(赣价工字〔1993〕14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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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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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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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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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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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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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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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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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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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萍府字〔2017〕37号:取消“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取消审批后,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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