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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审计局责任清单

[  发布者:湘东区信息中心  |  来源:  |  时间: 2016年12月14日  |     ]

 

项目

编码

实施

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权种

类别

责 任 事 项

责任岗位

     

责任设定依据

1

区审计局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5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6. 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

区审计局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6. 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3

区审计局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行政强制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 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 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在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封存措施的,审计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审计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封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2. 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封存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4

区审计局

通知暂停拨付、使用有关款项

行政强制

1.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 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未依法及时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

6.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 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2. 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事后处理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5

区审计局

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资料和资产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2. 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6

区审计局

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

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

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

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

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

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

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

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

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

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

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

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

;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 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7

区审计局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 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8

区审计局

地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第571号修订)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2. 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9

区审计局

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金融企业的审计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第571号修订)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2. 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0

区审计局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四)…单项工程结算情况;…。”

《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四十七条:“审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2. 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1

区审计局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 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2

区审计局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 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3

区审计局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 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4

区审计局

专项审计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2. 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5

区审计局

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内部审计师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

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

对象商业秘密的;

2.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的;

3. 指导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第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七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 指导监督阶段责任:大力推进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抓好内部审计准则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内部优秀审计项目、论文评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推广工作;加强内审相关制度建设。

3.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6

区审计局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并将核查内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 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 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 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第57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有违法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 核查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7

区审计局

联网审计和跟踪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内部审计师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

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

对象商业秘密的;

2.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的;

3. 指导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

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在政府预算执行、税收、

社会保险等重要领域实施联网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重大宏观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投资项目建设

情况以及重点专项基金、资金、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

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2. 指导监督阶段责任:大力推进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抓好内部审计准则的学

习、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内部优秀审计项目、论文评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推广工作;加强内审相关制度建设。

3.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8

区审计局

农村集体经济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并将核查内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 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 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 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十六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物资和资金的申报情况;

(二)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情况;

(三)物资和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情况。

2. 核查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9

区审计局

权限内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节能减排及其他资源环境事项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节能减排及其他资源环境事项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源环保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资源环保项目的建设和绩效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0

区审计局

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审计机关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

系统时,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者采用其他

计算机技术和工具。审计机关在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

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造成损害。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将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2. 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1

区审计局

民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审计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并将核查内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 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 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 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民办企业,以及私立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报、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

(二)运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绩效情况;

(三)依法缴纳税费、非税收入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情况。

2. 核查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4.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2

区审计局

其他审计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计划阶段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并将核查内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 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 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 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2. 核查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3

区审计局

要求报送财务相关资料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 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

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

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

计处理程序的;

3. 擅自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

幅度的;

4. 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

,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

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6. 作出审计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 审核阶段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6.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4

区审计局

建议纠正和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权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2. 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5

区审计局

审计整改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 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

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

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

计处理程序的;

3. 擅自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

幅度的;

4. 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

,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

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6. 作出审计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2. 审核阶段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6.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6

区审计局

审计处理权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 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

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

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

计处理程序的;

3. 擅自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

幅度的;

4. 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

,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

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6. 作出审计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出具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 审核阶段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6.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27

区审计局

调查取证权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 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2. 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8

区审计局

建议给予处分权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 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

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

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

计处理程序的;

3. 擅自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

幅度的;

4. 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

,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

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6. 作出审计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2. 审核阶段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6.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29

区审计局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 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

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

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

计处理程序的;

3. 擅自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

幅度的;

4. 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

,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

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6. 作出审计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2. 审核阶段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5. 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局综合审计股经办人

6. 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局分管领导负责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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