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信息 >> 湘东区“三单两制”专题 >> 详细内容

湘东区商务局责任清单

[  发布者:湘东区信息中心  |  来源:  |  时间: 2016年12月14日  |     ]

 

项目

编码

实施

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权种

类别

责 任 事 项

责任岗位

     

责任设定依据

1

区商务局

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限额以上及限制类、专项规定除外)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许可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擅自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审批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制止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

区商务局

国务院部委审批设立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批复文件(包括合同、章程)备案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许可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擅自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审批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制止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

区商务局

权限内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许可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擅自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审批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制止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

区商务局

权限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许可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擅自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审批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制止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

区商务局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许可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擅自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审批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制止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

区商务局

其他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审批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制止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

区商务局

权限内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审批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制止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

区商务局

权限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权限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

区商务局

权限内食品流通市场未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相应认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审批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制止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

区商务局

权限内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员

11

区商务局

权限内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 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审批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制止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

区商务局

权限内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商品溯源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酒类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

区商务局

权限内酒类经营者违规销售散装酒和违规储运酒类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酒类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

区商务局

权限内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酒类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

区商务局

权限内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国家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酒类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

区商务局

权限内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

区商务局

权限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权限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

区商务局

权限内生活必需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未按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未按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相关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局分管领导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相关责任人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

区商务局

权限内商品现货市场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审批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制止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

区商务局

权限内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以及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商务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该处罚项目名称内容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股长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股长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股长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股长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股长及经办人、分管副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股长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股长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

区商务局

权限内经营者违规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商务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该处罚项目名称内容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股长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股长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股长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股长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股长及经办人、分管副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股长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股长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

区商务局

权限内经营者违规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股长及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审批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制止和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股长及经办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

区商务局

权限内洗染业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权限内洗染业经营者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

区商务局

权限内家电维修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权限内家电维修经营者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

区商务局

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6

区商务局

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违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违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7

区商务局

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8

区商务局

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9

区商务局

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 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权限内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0

区商务局

权限内美容美发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权限内美容美发经营者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1

区商务局

权限内餐饮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投诉权限内餐饮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2

区商务局

权限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相关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3

区商务局

权限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相关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4

区商务局

权限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5

区商务局

权限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相关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

区商务局

权限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相关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7

区商务局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零售商促销相关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8

区商务局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9

区商务局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零售商促销相关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 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任股室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分管领导

6. 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零售商予以处罚。

责任股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0

区商务局

其他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备案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申请的;

3. 在受理、审核、核准申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擅自收费的;

5. 在受理、审核、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 0 1 2年第9号令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 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1

区商务局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备案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申请的;

3. 在受理、审核、核准申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擅自收费的;

5. 在受理、审核、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 8 5第八条第一款:“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 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委托下放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商务办流通字〔2 0 1 48 9第三条:“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委托下放给全省1 1个设区市及6个省直管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2

区商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备案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申请的;


3. 在受理、审核、核准申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擅自收费的;

5. 在受理、审核、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外贸易法》(2 0 0 471日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 0 0 4年第1 4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2. 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法律文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3

区商务局

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备案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申请的;

3. 在受理、审核、核准申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擅自收费的;

5. 在受理、审核、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4

区商务局

对洗染行业经营者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备案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申请的;

3. 在受理、审核、核准申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擅自收费的;

5. 在受理、审核、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5

区商务局

企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备案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申请的;

3. 在受理、审核、核准申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擅自收费的;

5. 在受理、审核、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4号令、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有关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制定与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应急方案并向其备案。”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6

区商务局

再生资源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备案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改正的全部内容;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申请的;3、在受理、审核、核准申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擅自收费的;5、在受理、审核、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第二章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7

区商务局

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备案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改正的全部内容;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核准申请的;3、在受理、审核、核准申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擅自收费的;5、在受理、审核、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8

区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质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 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 在资质审核转报申请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商资发〔2 0 0 95 7 3第三条:“对于上述产能过剩行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参照《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 0 0 85 4履行外资审批备案手续,填写《 产能过剩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附后,钢铁、水泥行业备案仍按原规定办理),加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章,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商务部外资司。 备案表由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4.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局分管领导

5. 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上级商务部门。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9

区商务局

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督促整改的;

2.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惩罚。”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0

区商务局

美容美发业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督促整改的;

2.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9号令第三条: “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进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1

区商务局

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督促整改的;

2.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令第四条: “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2

区商务局

家电维修服务业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督促整改的;

2.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7号令第三条: “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3

区商务局

洗染行业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督促整改的;

2.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5号令第三条: “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4

区商务局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督促整改的;

2.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5

区商务局

全区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督促整改的;

2.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6

区商务局

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督促整改的;

2.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7

区商务局

酒类流通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督促整改的;

2.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 0 0 5年第2 5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8

区商务局

全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股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督促整改的;

2.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 0 0 6年第1 7号令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件。

相关股室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图片